政策法規
Policies Regulations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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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家標準
1 引言
為保護和合理開發地下水資源,防止和控制地下水污染,保障人民身體健康,促進經濟建設,特制訂本標準。
本標準是地下水勘查評價、開發利用和監督管理的依據。
2 主題內容與適用范圍
2.1 本標準規定了地下水的質量分類,地下水質量監測、評價方法和地下水質量保護。
2.2 本標準適用于一般地下水,不適用于地下熱水、礦水、鹽鹵水。
3 引用標準
GB 5750 生活飲用水標準檢驗方法
4 地下水質量分類及質量分類指標
4.1 地下水質量分類
依據我國地下水水質現狀、人體健康基準值及地下水質量保護目標,并參照了生活飲用水、工業、農業用水水質最高要求,將地下水質量劃分為五類。
Ⅰ類 主要反映地下水化學組分的天然低背景含量。適用于各種用途。
Ⅱ類 主要反映地下水化學組分的天然背景含量。適用于各種用途。
Ⅲ類 以人體健康基準值為依據。主要適用于集中式生活飲用水水源及工、農業用水。
Ⅳ類 以農業和工業用水要求為依據。除適用于農業和部分工業用水外,適當處理后可作生活飲用水。
Ⅴ類 不宜飲用,其他用水可根據使用目的選用。
4.2 地下水質量分類指標(見表1)
表1 地下水質量分類指標
項目序號類別
標準值
項目Ⅰ類Ⅱ類Ⅲ類Ⅳ類Ⅴ類
1 色(度)≤5≤5≤15≤25>25
2 嗅和味無無無無有
3 渾濁度(度)≤3≤3≤3≤10>10
4 肉眼可見物無無無無有
5 pH 6.5~8.5 5.5~6.5
8.5~9<5.5,>9
6 總硬度(以CzCO3,計)(mg/L)≤150≤300≤450≤550>550
7 溶解性總固體(mg/L)≤300≤500≤1000≤2000>2000
8 硫酸鹽(mg/L)≤50≤150≤250≤350>350
9 氯化物(mg/L)≤50≤150≤250≤350>350
10 鐵(Fe)(mg/L)≤0.1≤0.2≤0.3≤1.5>1.5
11 錳(Mn)(mg/L)≤0.05≤0.05≤0.1≤1.0>1.0
12 銅(Cu)(mg/L)≤0.01≤0.05≤1.0≤1.5>1.5
13 鋅(Zn)(mg/L)≤0.05≤0.5≤1.0≤5.0>5.0
14 鉬(Mo)(mg/L)≤0.001≤0.01≤0.1≤0.5>0.5
15 鈷(Co)(mg/L)≤0.005≤0.05≤0.05≤1.0>1.0
16 揮發性酚類(以苯酚計)(mg/L)≤0.001≤0.001≤0.002≤0.01>0.01
17 陰離子合成洗滌劑(mg/L)不得檢出≤0.1≤0.3≤0.3>0.3
18 高錳酸鹽指數(mg/L)≤1.0≤2.0≤3.0≤10>10
19 硝酸鹽(以N計)(mg/L)≤2.0≤5.0≤20≤30>30
20 亞硝酸鹽(以N計)(mg/L)≤0.001≤0.01≤0.02≤0.1>0.1
21 氨氮(NH4)(mg/L)≤0.02≤0.02≤0.2≤0.5>0.5
22 氟化物(mg/L)≤1.0≤1.0≤1.0≤2.0>2.0
23 碘化物(mg/L)≤0.1≤0.1≤0.2≤1.0>1.0
24 氰化物(mg/L)≤0.001≤0.01≤0.05≤0.1>0.1
25 汞(Hg)(mg/L)≤0.00005≤0.0005≤0.001≤0.001>0.001
26 砷(As)(mg/L)≤0.005≤0.01≤0.05≤0.05>0.05
27 硒(Se)(mg/L)≤0.01≤0.01≤0.01≤0.1>0.1
28 鎘(Cd)(mg/L)≤0.0001≤0.001≤0.01≤0.01>0.01
29 鉻(六價)(Cr6+)(mg/L)≤0.005≤0.01≤0.05≤0.1>0.1
30 鉛(Pb)(mg/L)≤0.005≤0.01≤0.05≤0.1>0.1
31 鈹(Be)(mg/L)≤0.00002≤0.0001≤0.0002≤0.001>0.001
32 鋇(Ba)(mg/L)≤0.01≤0.1≤1.0≤4.0>4.0
33 鎳(Ni)(mg/L)≤0.005≤0.05≤0.05≤0.1>0.1
34 滴滴滴(μg/L)不得檢出≤0.005≤1.0≤1.0>1.0
35 六六六(μg/L)≤0.005≤0.05≤5.0≤5.0>5.0
36 總大腸菌群(個/L)≤3.0≤3.0≤3.0≤100>100
37 細菌總數(個/L)≤100≤100≤100≤1000>1000
38 總σ放射性(Bq/L)≤0.1≤0.1≤0.1>0.1>0.1
39 總β放射性(Bq/L)≤0.1≤1.0≤1.0>1.0>1.0
根據地下水各指標含量特征,分為五類,它是地下水質量評價的基礎。以地下水為水源的各類專門用水,在地下水質量分類管理基礎上,可按有關專門用水標準進行管理。
5 地下水水質監測
5.1 各地區應對地下水水質進行定期檢測。檢驗方法,按國家標準GB 5750《生活飲用水標準檢驗方法》執行。
5.2 各地地下水監測部門,應在不同質量類別的地下水域設立監測點進行水質監測,監測頻率不得少于每年二次(豐、枯水期)。
5.3 監測項目為:pH、氨氮、硝酸鹽、亞硝酸鹽、揮發性酚類、氰化物、砷、汞、鉻(六價)、總硬度、鉛、氟、鎘、鐵、錳、溶解性總固體、高錳酸鹽指數、硫酸鹽、氯化物、大腸菌群,以及反映本地區主要水質問題的其它項目。
6 地下水質量評價
6.1 地下水質量評價以地下水水質調查分析資料或水質監測資料為基礎,可分為單項組分評價和綜合評價兩種。
6.2 地下水質量單項組分評價,按本標準所列分類指標,劃分為五類,代號與類別代號相同,不同類別標準值相同時,從優不從劣。
例:揮發性酚類Ⅰ、Ⅱ類標準值均為0.001mg/L,若水質分析結果為0.001mg/L時,應定為Ⅰ類,不定為Ⅱ類。
6.3 地下水質量綜合評價,采用加附注的評分法。具體要求與步驟如下:
6.3.1 參加評分的項目,應不少于本標準規定的監測項目,但不包括細菌學指標。
6.3.2 首先進行各單項組分評價,劃分組分所屬質量類別。
6.3.3 對各類別按下列規定(表2)分別確定單項組分評價分值Fi。
表2
類別ⅠⅡⅢⅣⅤ
Fi013610
6.3.5 根據F值,按以下規定(表3)劃分地下水質量級別,再將細菌學指標評價類別注在級別定名之后。如“優良(Ⅱ類)”、“較好(Ⅲ類)”。
表3
級別優良良好較好較差極差
F<0.800.80~<2.502.50~<4.254.25~<7.20>7.20
6.4 使用兩次以上的水質分析資料進行評價時,可分別進行地下水質量評價,也可根據具體情況,使用全年平均值和多年平均值或分別使用多年的枯水期、豐水期平均值進行地評價。
6.5 在進行地下水質量評價時,除采用本方法外,也可采用其他評價方法進行對比。
7 地下水質量保護
7.1 為防止地下水污染和過量開采、人工回灌等引起的地下水質量惡化,保護地下水水源,必須按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污染防治法》和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》有關規定執行。
7.2 利用污水灌溉、污水排放、有害廢棄物(城市垃圾、工業廢渣、核廢料等)的堆放和地下處置,必須經過環境地質可行性論證及環境影響評價,征得環境保護部門批準后方能施行。
附加說明:
本標準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地質礦產部提出
本標準由地質礦產部地質環境管理司、地質礦產部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研究所歸口。
本標準由地質礦產部地質環境管理司、地質礦產部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研究所、全國環境水文地質總站、吉林省環境水文地質總站、河南省水文地質總站、陜西省環境水文地質總站、廣西壯族自治區環境水文地質總站、江西省環境地質大隊負責起草。
本標準主要起草人李梅玲、張錫根、閻葆瑞、李京森、苗長青、呂水明、沈小珍、席文躍、多超美、雷覲韻。